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赡养关系是否存在与有没有结婚证关系不大的,子女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而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收养、抚养等形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一般说来,赡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两方面的要件:
(一)赡养的必要性,即被赡养人有被赡养的需要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被赡养人以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为限。因为赡养关系是基于被赡养人的需要与一定亲属关系存在而产生的救助性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无独立谋生能力与生活来源的人才能要求他人抚养。根据《婚姻法》确定的赡养范围,被赡养人通常是赡养人的父母,特殊情况下还包括赡养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赡养的可能性,即赡养人必须有赡养能力
赡养人必须具备赡养被赡养人的能力,包括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一方面,赡养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对自己的赡养行为及后果作出独立的判断并对法定赡养义务作出实际的履行;另一方面,赡养人应当拥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必要财产,有独立生活能力,能够履行生活保持义务。
赡养关系的解除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赡养关系解除的形式和原因,但是既然赡养是基于亲属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以赡养需要和赡养能力为成立要件,如果亲属身份关系消灭或者赡养成立要件丧失,则赡养关系也归于消灭。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消灭原因:
(一)赡养人或被赡养人死亡。赡养具有人身专属性,在赡养关系存续期间,其作为义务人和权利人的专属权利义务,不得继承、处分(包括转让、放弃)或者抵销。故如果赡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赡养权利义务即消灭。
(二)当事人之间亲属身份关系消灭。赡养关系是以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如果亲属身份关系消灭,即引起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三)赡养成立要件消灭。赡养的成立是以赡养需要和赡养能力为要件的,所以,只要这两个要件中有一个不具备,则赡养义务消灭。当然,如果赡养要件重又出现,则赡养关系重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