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原件3份。
1.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2.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五个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1份。
要求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5人以上(奇数)签名、按手印。2.原件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清算时间截止至举办者变更协议生效之日。(交原件)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