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收购(或租赁返租)、公房改造等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按以下十一个项目分别评分,最后总分高的优先实行实物配租,各项评分标准如下: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一)无房户:得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10m2(含)以下:得20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10m2(不含)至11m2(含):得16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11m2(不含)至12m2(含):得12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12m2(不含)至13m2(含):得8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13m2(不含)至14m2(含):得4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4m2(不含)至15m2(含):得2分;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3.0倍:得15分;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3.5倍:得10分;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4.0倍:得5分;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4.0倍:得0分;
三、户口在高明区时间: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高明区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得分为30分。在高明区时间认定如下: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区落户的,在高明区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高明区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高明区的,子女户籍在高明区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符合转业安置本区条件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家庭申请的,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配偶系随军入住高明区的,军人在高明区的时间按配偶随军入住高明区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属本区的,军人在高明区的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转业干部在高明区的时间参照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计算。
四、在高明区工作年限:
参与申请的家庭,每个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在高明区工作的时间每人每年得1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得1分,6个月以下(含6个月)得0.5分,每户最高得20分。
五、家庭人员结构: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5分。
六、专业技术人员计分标准(最高分20分):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加20分;
(二)具有本科学历、中级或技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加15分;
(三)具有大专、初级职称的专业人才加10分;
(四)具有中专学历、高级技工的专业人才加5分。
七、属政府计划内引进人才加10分。
八、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孤儿、残疾人家庭,以及受到区政府或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每户加10分。
九、符合承租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十、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需要单独申请公共租赁房保障的扣10分。
十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