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免除安全承诺条款是否有效主要看具体情况,是否与法律相违背,如果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那么相应的合同约定免除安全承诺条款是无效的。要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基于合同双方自愿签订的免除安全承诺条款则是有效的。
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免除或者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它具有如下特征:
①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
②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事先免除或限制某一方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③免责条款所免除和限制的责任主要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之中产生的责任;
④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这是因为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我国合同法确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一方当事人财产的条款无效,是因为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类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这是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违背的。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有关的法律,其免责条款是有效的。确定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5、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