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由不同当事人负担。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原告在起诉立案的阶段要对诉讼费进行垫付,在诉讼终结以后根据判决内容来确定由谁承担诉讼费。但是有时候在结案时会补交诉讼费,补交诉讼费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将审理程序分为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是普通程序的一半。因此,当诉讼程序由简易转为普通时,就要补交诉讼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
(3)、就是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需要根据增加的诉讼请求具体计算补交的诉讼费用。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需要补交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