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廉租房政策-申请条件
政策一
廉租房保障对象由城镇最低收入家庭调整到城镇低收入家庭,每家庭户建筑面积1人户按16平方米,2人户按30平方米,3人户按40平方米,4人以上户按50平方米认定。
申请条件为: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长期居住中心市区建成区或各镇镇区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500元以下。
4、属于无房或私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政策二
政策性租赁房对象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申请条件为: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区户籍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购人在市区工作满一年的省部属、市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
3、在本市合法居住且工作满8年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业外来管理和技术人员。
4、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除外)。
5、家庭收入低于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4倍以下。
6、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包括集资建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