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待遇转入办理方式有哪些
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迁移的,只须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增减变动即可。即在原单位办理减员,在新单位办理增员。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要将其在转出地缴纳失业保险情况(也即失业保险关系)迁到转入地,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接收单位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职工工作调动后,失业保险参保年限如何计算
职工在甲单位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调转到乙单位后继续按规定参保的,其在甲单位的参保年限和在乙单位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失业时按合并的缴费年限核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从未参保单位调入已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从调入后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时间,失业时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缴费数额110%确定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没有上一年度月缴费数额的,按照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缴费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