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
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湛江市、各县(市、区)网上办事通用审批系统申请账户,后登录上传电子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转入办理环节;不予通过的,给出不合格电子回复意见。
4.办理。经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疫或取样实验室检验,办理检疫证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时间或收到手机短信、电话后到原办理窗口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服务窗口或植检机构(县级业务未派驻服务中心窗口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给出不受理意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进入下一环节办理;不予通过的,给出具体意见。
4.办理。经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检疫或取样实验室检验,办理检疫证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时间或收到手机短信、电话后到原办理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