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4050退休政策
4050大龄失业人员只有地方社保补贴,退休政策仍然按照法定退休年龄退休。
二、广州4050待遇的政策
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六条培训鉴定类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按省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执行。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期间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按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执行。
(二)创业培训补贴。在广州市内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港澳台学生。非毕业学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1000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8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广州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创业培训补贴,可按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执行。
第七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和用于补助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第八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200元的一般性岗位补贴。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一般性岗位补贴年龄为准)。
(三)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2年期限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2017-2020年期间,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6个月以上,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区级以上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相关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劳动者,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同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代为申领(需与公益性岗位补贴一并申领),发放至劳动者本人。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第十条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参照省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毕业1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600元/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年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社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由街(镇)、居(村)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就业岗位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参照灵活就业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项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类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广州地区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离校未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在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参加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市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每月按22个工作日计算。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
第十三条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为每户1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1次创业资助。
(二)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参照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租金补贴。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领取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返乡创业的创业者(经营主体)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初创企业,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广州地区领取营业执照或在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且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其吸纳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六)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含原已通过认定的基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七)创业孵化补贴。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给予每户3000元标准的创业孵化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奖次,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含团队组在参赛期间)在广州地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补贴标准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胜奖5万元。
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创业大赛、创业导师参加创业志愿服务的交通伙食费补贴、其他必需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职业介绍补贴、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对就业困难群体补助)、农村劳动力摸查补贴、档案保管补贴、人事代理服务补贴、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监测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比例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部分具体项目、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如下:
1.空岗信息补助。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信息系统提供真实有效空缺岗位信息的,每一空缺岗位信息补助标准为2元。同一招聘信息岗位数大于20个时,按20个发放。同一用人单位1个月内多次招用同一工种岗位的,视作续期招聘信息,只对本月首次发布的计发补助。
2.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广州市就业培训信息系统录入真实有效求职者信息的,按2元/条的标准发放求职者信息采集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求职者登记信息每月只能补助一次。
3.招聘会补贴。用于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和分市场、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举办招聘会工作补助,其中对全市性(含市、区联动)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20000元;各区(含区、街联动)等分市场组织的专场招聘会,每场补贴5000元;“零距离”就业招聘会1000元/场。
4.人事代理服务补贴。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地区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人事代理和档案保管服务,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就业失业监测补贴。按每个监测点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6.基层服务经费补贴。对村(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每年按不高于50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