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同样的职权。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区别主要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1)专门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组织或特定范围的案件建立的审判机关,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建立的审判机关。
(2)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具有专门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性质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的约束。
(3)专门人民法院的产生及其人员的任免不同于地方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院长并不是经过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任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军事法院的基本职能。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亦可列席会议。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关系的经济纠纷案。2009年7月8日,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截止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通法院审判,即指由常设的对刑事、民事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之普通法院进行行政审判,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方式。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与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开庭审理是普通程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阶段,是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判活动最集中、最生动的体现,对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开庭审理能够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开庭审理,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核,分清是非责任,对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其次,有利于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开庭审理将案件的审理过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对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及其行使的方式作了充分的规定,开庭审理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第四,有利于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教育作用,扩大法制宣传效果。
法院审理案件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起诉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 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案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开庭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四、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顺序限制。审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