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017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四、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金湾区西湖城区德诚路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六、办理材料
原件,经营者签署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代理机构盖章
收复印件时,要核对原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