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举办者没有严重违规行为,例如举办者抽逃、挪用注册资金等的;2.举办者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3.民办学校开办至今,年检没有出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4.民办学校开办至今,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办理材料
需携带原件核实。
需携带原件核实。
需携带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进行核实。
按实际情况填写。
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办理时限
40(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换发《办学许可证》的通知(2004年)
一、评估依据及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将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专家组,依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合格者,换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合格者发给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三个月,期满仍不合格者,取消办学资格,收回《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版)(2013年)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