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在购买发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在购买发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还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存储的余额;
(四)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自住住房所支出的房款总额;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贷款和提取(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买房款总额或建造、翻建、大修的工程费用总额;
(六)12个月内多次交易过户同一住房的,管理机构12个月内原则上只核准一次购买该套住房的购房提取申请;
(七)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申请提取时,借款人账户中应留存最少12个月的缴存额;
(八)职工在本市和各县(市)范围外购买住房的,须提供职工或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当地的户籍证明或一年以上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已在购房地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免提供。
国家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省级法律依据
(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