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2、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4、所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等;5、修缮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乙级及以上资质;抢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丙级及以上资质。
二、办理材料
无。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1.编制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报审章及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2.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3.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4.工程设计概算;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6.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7.设计方案文本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本编制深度参考》进行编制。
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