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委会落户要什么手续
居民办理户口迁移落户,需要居委会开具”同意接收户口“证明,其他的资料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当事人应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迁出(入)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入)证明、入户申请书;
2,根据户口移移类型的不同,选择交验:购房入户(房产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社保证明、居住证明)、人才引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结婚证)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捎出所,开具户口“准迁证”,再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所,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
4,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具体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