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华联大厦B座二楼
15 (工作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