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