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二、办理地点
龙门县西林路41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
三、办理机构
龙门县住建局
四、办理材料
填写清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设计图需盖建设单位公章;附设计图电子版光盘
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
复印件,需盖建设单位公章。
五、法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