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各级人社部门要全力以赴、认真及时地做好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此次人社部关于工伤认定是有限制条件的。
首先是时间上的条件,即,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被感染的才符合条件。牙科医生在给患者看牙过程中感染的,就不符合时间上的条件;
其次,人员范围上的条件,即,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这里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理解为与防控救治相关的工作人员,外地出差到武汉的、与疫情防控救治无关的人员,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人员范围;
最后,医护人员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被感染的。如果医护人员在家庭聚会上被感染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出差过程中被感染能否认定为工伤,人社部的文件中没有涉及。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也就是说,在广东,劳动者被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被感染的,视同工伤。这里面有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依法宣布为疫区”,就武汉目前而言尚未被宣布为“疫区”,因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中没有相关规定。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如果我们回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标准来看今天的问题,就会立即陷入迷茫。先看原文,没敢做删减,大家自己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