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施记分考核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原则,对差错及差错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六条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一)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四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第十一条 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第十二条 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第十三条 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被海关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