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证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证。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办理结果由办理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非主要农作物及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机构
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六、法律依据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通过)(2017年)
第二十二条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通过)(2017年)
第二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验经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核表后方可发布。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