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办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政务服务运行与监察考核系统”上,受理该申请,并出具《受理告知书》;
2、审查,商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核查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的出入境记录,鉴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2个月或申请前的一年内在国内累计住满90天的申请条件。
3、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成,并签发相应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回国定居的华侨给予安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华侨要求回国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出入境管理的规定核发回国定居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