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7(工作日)
二、办理材料
全体成员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2)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3)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5)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全体成员签署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提出申请;(新用户进行注册并登录;已注册用户录入账号及密码进行登录,确认身份,上传电子材料。)
2.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审通过;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人员不予通过,退回修改,并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及相关要求,修改后重新报送。(退回次数三次的,需重新发送申请。)
3.初审通过后,申请人自行将上传系统的申请材料及在“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打印的《网上申报企业名称预核预审通知书》提交到登记窗口办理相关登记事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局窗口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应当1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当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受理当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受理当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准予登记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保留期满未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