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新修订)12月21日正式发布实施。自2017年起,每年新增或更新的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公务用车以及公交客车、环卫车辆等的新能源汽车所占比例不低于30%。
1.补贴对象:非个人用户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专用车除外)
补贴标准:
对新能源汽车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
例如,国内一款纯电动SUV汽车,售价约23.98万元,国家补贴标准4.4万元,按照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后,将享受哈尔滨市地方配套财政补贴2.2万元,哈尔滨消费者买到手后的价格为17.38万元。
在购车补贴方面,新《政策规定规定,个人和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按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财政补贴,比原规定有所减少。
新能源车市区内不受尾号限行限制
依据《政策规定,哈尔滨市今后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相关部门应开辟新能源汽车车辆注册登记、上牌、年检等服务“绿色通道”,对新能源汽车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给予标注。新能源汽车在市区内行驶不受车辆号牌尾号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纯电动轻型、微型封闭式货运机动车不受货运车辆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中型、重型新能源货运车辆可在早晚高峰以外时段、市区11条道路(暂行)以外区域通行。
2.补贴对象:企业、研发机构等
补贴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获批为市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
(2)对获批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得到资金支持的,给予最高150万元的研发平台建设费用补助。
(3)对于校(所)独立组建或与社会力量联合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为我市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经审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启动资金资助。
(4)本地生产企业获得生产销售订单后,对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付息额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照贷款担保费的实际额度给予全额补助
3.补贴对象: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整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
补贴标准:
(1)对在哈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乘用车和客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最高100万元奖励;
(2)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专用车车型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每个车型最高60万元奖励
由于国补资金由预拨制改为清算制后,要求非个人用户购买的除作业专用车外的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后方可申请。生产企业也因此获得国补资金周期大幅延长,为缓解其资金压力,哈市规定:本地生产企业获得生产销售订单后,对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实际付息额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照贷款担保费的实际额度给予全额补助。
【温馨提示】
附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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