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应该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按照《刑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环境污染罪。需要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也就是说,企业随意倾倒的工业垃圾,包含上述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了环境污染罪,相关责任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付款、坐牢。
同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通常构成环境污染罪: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不管是企业自己,还是允许他人随意倾倒危险工业垃圾,严重污染环境的,都构成环境污染罪,实际的倾倒人同样构成犯罪,统统都要受到刑事处罚,都要坐牢。
至于怎样才算是严重污染环境,什么是特别严重后果,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有明确的规定。其内容非常详细具体,也非常多,小编就不一一列举了,请大家自行查看。
当然了,要是随意倾倒的工业垃圾不属于危险污染物的,一般不构成环境污染罪,不需要坐牢,但仍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被环保部门罚款、行政拘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