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三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