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上的同音字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让小编带你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认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跟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近或者容易混淆字符的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那么我们也就不难得出结论,如果招牌中与售卖的商品同音字涉及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且涉及的同音字商品已经注册,那么显然,该招牌属于商标侵权。反之,如果招牌商品与同音字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则不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分析,如果有人的此种行为已经对注册商标人产生侵权,我们该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而商标侵权案件不同于其他类案件,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侵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权利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