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7.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无上述文件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2.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3.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4.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户的证明文件;申请“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应符合《茂名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应由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