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登记
1.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卫生计生、民政、扶贫办、残联,下同)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负责的补助对象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名单提供给各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人员信息比对,比对内容包括补助对象人员的基本信息、人员类别和补助类型(指补助对象为全额补助或差额补助的类型)等,并根据补助对象的上述人员类别和补助类型重新确定归口的主管部门。
2.各县、区(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比对后的补助对象人员信息名单、人员类别和补助类型等信息资料返回主管部门进行重新确认。
3.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重新确认后的补助对象人员信息名单、人员类别和补助类型等信息资料,提交给所在县、区(开发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助对象参保登记手续。
4.补助对象有新增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新增人员名单提供给所在县、区(开发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照上述第1,2,3点的规定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次年的3月底前将由政府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费用,拨付到补助对象所属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知差额补助对象,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已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的补助对象名单提供给补助对象的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将应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金额于次月的25日前转入补助对象所属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
3.新增补助对象在正常的参保时间内按普通人员办理参保缴费的,由其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的补助类型区分享受的补助金额,及时转入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4.新增补助对象没有在正常参保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全额补助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新增当月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于次月的25日前转入补助对象所属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墓本医疗保险墓金收入户。
(2)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通知差额补助对象,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费用后,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已缴纳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的补助对象名单提供给补助对象的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将应给予个人缴费部分为差额补助的金额于次月的25日前转入补助对象所属县、区(开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