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过离婚登记的;
2、离婚证丢失或者损毁的。
1、提交以上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面对婚姻登记员签名或按指纹。
4、发证
(1)符合补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发给婚姻证;
(2)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办理,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