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b)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c)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申请条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19条、第20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21条
二、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21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6条
来源:天津市**服务网(http://jzqzwfw.tj.gov.cn/)
三、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5工作日
四、办理机构
蓟州区审批局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蓟州区滨河西街5号
六、办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