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一般情况下将报关单给客户看不会触犯刑法,自然也称不上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将报关单给客户看,很有可能会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此时就会构成犯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预录入编号;
2、海关编号;
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4、备案号;
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6、申报日期;
7、经营单位;
8、运输方式;
9、运输工具名称;
10、提运单号;
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13、征免性质;
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15、许可证号;
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17、装货港/指运港;
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19、批准文号;
20、成交方式;
21、运费;
22、保费;
23、杂费;
24、合同协议号;
25、件数;
26、包装种类;
27、毛重(千克);
28、净重(千克);
29、集装箱号;
30、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31、用途/生产厂家;
32、标记唛码及务注;
33、项号;
34、商品编号(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
35、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
36数量及单位;
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38、单价;
39、总价;
40、币制;
41、征免(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42、税费征收情况;
43、录入员;
44、录入单位;
45、申报单位(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
46、填制日期;
47、海关审批注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