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二、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三十九条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的成立日期。
《公司法》(2005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