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在同等的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的土地承包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规定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村民是承包方,十分清楚地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协议,也就是承包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原因收回。即使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也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但也确实有一些情况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权的,如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但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同时一些没有继承人的承包方死亡的(如没有继承人的五保户),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也可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