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网上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网上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网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或者在5日内网上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接件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接收,并安排申请人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备案)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办事大厅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