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告知拍卖举行的时间、地点、规则与拍卖物品,召集竞买人前来竞拍的法定文件。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拍卖法律都规定,拍实行在拍卖物品时都要提前发布拍卖公告,以便人们能及时了解和选择所要拍卖的物品。拍卖公告的提前时间一般为一周左右,也有的只有两天,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一个国家拍卖业的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国《拍卖法》规定的提前时间为7天,即“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综上所述,拍卖公告期限是7天,司法拍卖的公告期限动产是7天,不动产或者其它是15天。
《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这一规定要求,拍卖人必须在拍卖公告中对拍卖标的的展示作出说明,并且提供查看展示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而且展示拍卖标的的时间不得少于两日,特别是不动产标的物品的拍卖展示时间需要更长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