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注销:社会团体将申请注销登记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对注销申请进行审查;
(3)清算: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在完成清算以15日内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民政部审查:民政部门对社团注销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
(5)收缴证书、印章、凭证:准予注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团的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6)文件存档: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将注销登记材料归档,并修改相应档案信息;
(7)公告:向社会发布注销公告。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一)《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通过终止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三)财务终结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四)银行帐户销户证明(一式一份);
(五)其他有关材料。
社会团体提交上述材料同时,上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会团体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