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资料要件完整;
(二)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矿区设置合理,矿产资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
(四)划定矿区为已经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且达到规定地质工作程度范围;
(五)与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不重叠,与建设工程项目不重叠;
(六)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相适应;
(七)符合划定矿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可申请办理该事项。
条件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法律依据
来源:贵*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三、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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