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垄断经营者进行罚款时,对罚款额度的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反垄断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1、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2)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3)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4)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5)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6)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7)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8)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2、法律上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3、法律还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1)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2)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3)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一般确定构成价格垄断,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具体会受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