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转移,包括异地转移和同城转移。
到非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的广西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内工作的应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选择办理转移,也可以选择销户提取。
(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缴存人转入单位按本规范3.2相关程序为缴存人办理缴存登记,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2、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由转入单位签章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
3、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及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一并发送至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根据缴存人委托,将转移资金转账或汇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并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送《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结单》及银行转账或汇款票据复印件。
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书面文件、E-mail等方式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出单位核实资料的真实性。
异地转移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住房公积金转移联系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申请书》上的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缴存人身份证信息一致,申请转出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与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转入地住房公积金专户账号正确等。
5、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转入的资金记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并告知缴存人。
(三)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注销转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账户余额按销户提取的计息规则计结利息。
(四)异地转移手续费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列入业务支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的同城转移手续:
1、缴存人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缴存人所在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入集中封存管理的;
4、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的缴存人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其他需要办理转移的。
(六)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转出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本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符合附录13格式。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资料,为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后,应分别向转出和转入单位提供已办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同城转移资料的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资料齐全,填写正确、签章齐全、清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填写的相应内容与缴存人身份证信息一致,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信息一致。
单位发生多名缴存人同时调入同一单位的,在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时可附《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转移手续应在符合转移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