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二条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省管水利工程取水;(二)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三)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取水。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确定市县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2015年)
全文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如下规定审批取水: 一、下列取水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四)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非农业取水; (五)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农业取水; (六)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 二、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部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给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后应当报省水利厅备案。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