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该规定投标的,中标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事实上,大部分情况下,中标人这种“鸵鸟”做法都是行不通的。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后,在电话里通知中标人前来领取中标通知书的,一般都会同时通过邮政寄送、快递、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如此一来,中标人就不能以未领取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了,否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的,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招标人有权不退中标人预交的招标保证金。
2、招标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招标人实际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补足赔偿。
3、若中标人没有交招标保证金的,需要全额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但值得的注意的,若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结果后,未及时主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而只是电话(口头)通知中标人来领取的,那中标人未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就能以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为由放弃中标,并要求招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等费用。
这是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结果后,是有义务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人通知书,而不是“坐等”中标人来领取的。如果招标人没有及时履行发出中标通知书义务的,那么中标人以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为由弃标,就可能成功,且还能收回相应招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