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表
2、申请
3、初审和公示
4、复核
5、核准和公示
6、安置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2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
2.城镇新就业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五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2)与城镇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保一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或已办理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
(3)申请人在城镇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人为当地户口的,其父母必须符合有关住房困难标准,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18周岁;
(2)持有就业地暂住证(居住证);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
(4)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
(5)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6)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它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