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的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分娩住院、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其生育等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待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1年内,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失业人员同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3.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属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
5.协议医院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
6.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逐月垫付生育津贴凭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7.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街道(镇)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无业证明。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异地生育、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待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1年内,填写《,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失业人员同时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2.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属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
4.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
5.属异地生育的应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申报同时提交;
6.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逐月垫付生育津贴凭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7.职工未就业配偶需提供街道(镇)出具的男职工配偶无业证明。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待生育保险缴费满一年后的1年内,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2.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属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
4.协议医院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
5.属异地生育的应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申报同时提交;
6.劳动合同书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的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7.职工就业和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的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8.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社保登记证或机构代码证的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垫付,待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次月1年内,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1.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2.《退休证或退休待遇审批表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属生育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经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4.属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病历、疾病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
5.协议医院出具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和出院小结;
6.属异地生育的应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情况登记表申报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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