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
第二条 调整范围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
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9号令,2018年修订)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7年)
5、《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3号)
6、《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年第3号,2018年修订)
1、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
3、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4、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结算情况公示说明
5、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6、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7、维修工程预算审价报告
8、工程决算书
9、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情况说明
10、业主委员会意见
11、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