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后面有详细解释);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办理材料
1、职工档案
职工档案应按照《关于完善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同时填写《档案材料清单。
档案材料应包含的内容:
①、固定职工身份的应有招工审批表;
②、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应有录用备案手续;
③、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应有毕业分配派遣单或报到证。
④、有服役经历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应有《应征入伍通知书,2013年8月后退役的应有《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⑤、属于1976年底以前的临时工转招为正式工的以临时工登记表为准(计划内临时工转招的可参照转招登记表)。
⑥、出生时间的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⑦、档案中相关工资调级、工资套改审批表应连续完整;
⑧、单位间调转的应有调动手续。
2、《档案材料清单
单位下载的《档案材料清单是一个基本的模版,在具体使用时,单位可以根据材料内容,自行添加或删除行数。
档案材料清单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填写:
①、档案已经装订成册的,可以按照档案内容顺序填写清单。每大类材料单独从1编号。
②、档案没有装订的,可以按照清单的分类整理档案,再填写材料清单。每大类材料单独从1编号。
③、对于材料内容不多,不便于分类的,可以将材料装订好后从1顺序编号,根据编号填写材料清单。
材料编号统一写在材料的右上角。材料不分正反面,均以张*计数。材料清单由用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如档案材料遗失,用人单位需告知职工本人设法补齐,无法补救的,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有关情况,后果自负。用人单位、失业人员档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由职工个人签字,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注意:填写户口所在区时,失业人员户口不是石家庄市的,应填写原单位所在区;户口在石家庄所辖各县(市)的,可以根据下表,将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改为市内区。
原户口在元氏县、赞皇县、高邑县的,应改为:桥西区。
原户口在正定县、无极县、深泽县、新乐市,晋州市、辛集市的,应改为:长安区。
原户口在矿区、平山县、井陉县,行唐县、灵寿县的,应改为:新华区。
原户口在赵县的,应改为:裕华区。
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证明书须经失业人员本人签字,材料中相关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6、身份证复印件
7、户口本复印件
8、医保卡复印件
参加省医保的需由单位出具证明及医保卡复印件,参加市医保的提供医保卡复印件及医疗保险的停保证明(如不能提供医保停保证明的,由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说明)。
9、银行卡复印件。
银行卡需要用人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到指定银行提前办理。办理哪个银行的银行卡,应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中所填的户口所在区到指定银行办理。
各区指定银行如下:
长安区:农业银行
桥西区:农业银行广安支行
新华区:河北银行
裕华区:农业银行广安支行建南分理处。
成批移交失业人员的,可联系邮政储蓄银行上门办理。联系电话:83011090。
如失业人员已有上述银行的银行卡可不再办新卡。
10、《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1、失业人员本人一寸照片2张。
1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
2、审核材料
3、发放失业金
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因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要求,当月25日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月18日至25日移交;当月26日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下月18日至25日移交;)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办理部门: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管理处
办理地点:石家庄市裕华东路99号二楼大厅,裕华路与西大街交叉口西北角
联系电话:总机(0311)86044139/86047275/86043298/86047813转8829/8830
办理时间:每月18日至25日,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6、7、8月为14:30)-17:30,周六、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