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
有价证券诈骗罪主观特征
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一定明知所使用的对象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则不构成犯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或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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