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法院对假释案件进行裁定的,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1、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罪犯认为自己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向服刑的监狱提出申请。
根据刑法规定,罪犯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的;
(3)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需要注意的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的有期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被假释。
2、监狱收到申请后,审核认为可以假释的,依法进入假释程序;不能假释,应说明理由。
3、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4、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5、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6、法院裁定假释,经公示无异议的,交由相应的监狱机关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