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有四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部门对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以及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自己筹集资金的行为,但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公司不能按时发放股票红利或者还本付息,将会侵犯广大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影响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必须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情况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或者提出申请后未获批准;2.行为人未按照批准的方式、范围、数量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