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2)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3)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由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投资的部门作为公司股东。
二、办理时限
4(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1)窗口提交的,提交的申请书原件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纸质版;(2)网上提交的,应将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提交;(3)申请书最后应带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准确填写网上提交的申请人的信息。(4)提交其他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人签名。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需有申请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1)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文件需由主管部门签署并加盖公章;(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还需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还需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改制后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可与第3项申请资料合并提交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此项属于中小企业改制提交,由企业债权银行或人民银行出具确认并加盖公章。
改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全体股东签署。改制后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盖公章。改制后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签署。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由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并签名盖章。
任职文件由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并签名盖章。
任职文件由全体股东一致审议通过并签名盖章。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公司,提交此项申请材料。
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相同的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正、副本原件缴回